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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普通高等院校土木建筑工程学科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发布时间:2018-08-02

河南省普通高等院校土木建筑工程学科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助推河南省土木建筑工程学科的发展,促进土木建筑工程学科在校学生的健康成长,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积极创造尊重知识,珍惜人才的良好社会环境,激励广大青年学生奋发学习,健康成才,奉献社会,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河南省实际情况,河南省土木建筑学会决定面向全省开设有土木建筑工程学科各专业的高等院校,开展河南省普通高等院校土木建筑工程学科优秀毕业设计(论文)、优秀毕业生、优秀大学生(以下简称“三优”)评选活动。

  第二条 河南省土木建筑学会开展“三优”评选活动旨在激励土木建筑工程学科本科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同时也为积极创造尊重知识、珍惜人才的良好社会环境,培养更多、更好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保证评选活动规范和顺利进行,河南省土木建筑学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申报推荐资格

 

  第三条 本活动评选对象主要是河南省行政区域内设置有土木建筑工程学科各专业的高校的全日制学生,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九条要求者,均可经所在学校推荐,申报参加“三优”评选活动。

  第四条 推荐单位应具有河南省土木建筑学会团体会员资格,支持并积极参与学会及河南省土木建筑学会高等教育分会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 申报参加“三优”评选活动的申报人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优良,在校期间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表现突出,具有示范、表率作用;

  2、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3、热爱所学专业,成绩优秀,综合测评成绩达到年级前5%;

  4、在上述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评选时给予优先考虑:

  (1)曾获国家、省级荣誉或竞赛奖;

  (2)曾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过文章;

  (3)曾获国家专利授权。

  第六条 申报“优秀毕业设计(论文)”者除满足第六条所列的条件外,按表1所列评分标准对优秀毕业设计(论文)进行评分,依分值确定。

  第七条 申报“优秀毕业生”者除满足第六条所列的条件外,还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热爱所学专业,成绩优秀。综合测评成绩达到年级前5%,成绩综合绩点不低于3.0。如不能满足本条要求,但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创新奖励类的一等奖及以上,可破格申报。

  第八条 申报“优秀大学生”者除满足第六条所列的条件外,还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热爱所学专业,成绩优秀。已修课程的综合绩点大于等于3.0,专业课成绩平均分在本专业中居前5名。如不能满足本条要求,但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创新奖励类的一等奖及以上,可破格申报。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九条 申报参加“三优”评选活动的申报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1、河南省普通高等院校土木建筑工程学科优秀毕业设计(论文)/优秀本科毕业生/优秀毕业生申报推荐表(以下简称“申报推荐表”)。

  2、“申报推荐表”中所涉及到的相关佐证支撑材料(如成绩单、各种获奖证书、发表论文和专利证书等)复印件,经所在学校的院(系)审核并加盖公章。

  3、申报者可提供能表明本人某项技能应用水平等级的证明文件(如CET证书、NCRE证书)。

  4、申报参加“优秀毕业设计(论文)”评选活动的申报人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1)毕业设计(论文)PDF版(包括计算说明书及图纸等);

  (2)毕业答辩记录、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单等有关资料。

  第十条 申报者应将其所有申报材料(纸质载体)按申报表所列顺序装订成册,并制作成相应的电子文件(装载于一U盘),与“申报推荐表”一并报送。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一条 本评选活动程序为:申报推荐、初评候选、评定委员会评定、公示、公布、颁证。

  1、申报推荐。“河南省普通高等院校土木建筑工程学科优秀毕业设计(论文)/优秀本科毕业生/优秀毕业生”评选活动,遵循“本人自愿申报,学校择优推荐”之原则,申报者应首先向所在学校报名并获得批准。

  2、初评候选。由申报者所在学校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初评,择优向河南省土木建筑学会推荐“三优”候选人若干名。

  3、评定。评定委员会由河南省土木建筑学会聘请专家组成。评定委员会主任委员应由学会正(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或土木建筑领域著名专家担任。

  第十二条 每届评定委员会委员应适度更新,更新比例控制在30%左右。


第五章 奖励


  第十三条 凡评为“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和“优秀毕业生”、“优秀大学生”的学生,经向社会公示后,由河南省土木建筑学会发文予以表彰并颁发证书,向社会广泛宣传。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由河南省土木建筑学会负责解释。



关于河南省土木建筑学会

河南省土木建筑学会是由全省土木建筑领域科技工作者及有关单位自愿结成的、经省民政厅批准、登记成立的全省性、公益性、专业性和非营利性的科技类学术性社会团体,拥有独立法人资格;主管单位为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接受省民政厅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中国建筑学会、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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