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土木建筑学会章程
(2026年9月19日河南省土木建筑学会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河南省土木建筑学会(简称:河南土建学会),英文名称为 Henan Civil Engineering and Architecture Society(缩写为 HNCEAS),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河南省内从事土木建筑领域相关工作(包含但不限于科研、教育、开发、生产、管理、应用和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拥有独立法人资格,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团结和组织全体会员及省内土木建筑领域科技工作者,牢记初心、践行使命,认真履行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提升土木建筑科学技术水平、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专业水平,促进土木建筑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相结合,普及与推广土木建筑科学技术知识,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在具体业务上接受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中国建筑学会的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河南省郑州市。具体场所详见登记证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术交流,组织召开学术会议和举办科技展览;
(二)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组织科普活动;
(三)支持科学研究,承担科研课题,组织技术标准的编制;
(四)开展科技咨询、科技服务及科技论证,发挥智库作用,为政府、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有需求的组织机构的科技攻关、创新发展,提供科技论证、研究建议,促进产学研合作;
(五)开展科技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技术培训等工作,为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技术水平、学术水平提高提供服务;
(六)开展科技项目成果评价,为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工程项目、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提供评价和成果推广服务;
(七)举荐科技人才,按有关规定经批准组织开展奖励活动;
(八)编辑出版学术刊物、学术著作、学术论文集、专业音像制品和科普读物,传播科技信息;
(九)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合理诉求,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维护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十)组织符合学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十一)完成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土木建筑及相关领域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水平;
2.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从事土木建筑及相关领域科研、教学、生产、管理等工作3年以上;
3.高等院校土木建筑相关专业的在读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三年级以上本科生。
(五)单位会员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热心学会工作,从事土木建筑领域事业,愿与学会建立联系并能积极支持学会活动,具有一定科技力量的科研、生产、设计、教学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六)对本学科或专业科学技术的发展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威望,对河南省土木建筑事业和学会发展做出杰出贡献的个人或单位,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颁发荣誉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三)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七)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不按时注册缴纳会费;
(二)连续2年没有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
第十七条 本会受中国建筑学会、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的委托,向其推荐资深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本会召开换届大会,须提前15日将拟任负责人、会员代表名册及会议议题向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日。
第二十条 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参会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有效票数的1/2以上;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1/2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本会核准后亦应以书面形式回复单位会员单位。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决定聘任或解聘秘书长;
(四)审定法定代表人人选;
(五)研究审议换届工作事宜,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每届任期为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参会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会员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理事如2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有效票数的2/3;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票数通过。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五、六、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参会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理事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常务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是指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总数为5~13人。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本会负责人之间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七)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秘书长可以通过选任或聘任方式产生。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 3 年的;
(四)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工作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工作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人选。
第三十八条 理事长或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九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前任法定代表人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经本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可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完成理事长交办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本会施行理事长工作会议制度。
理事长工作会议决定本会以下事项,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审定设立本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四)审定、聘任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
(五)领导、指导(检查、推动)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审定学会年度活动计划;
(八)审核、监督本会经费使用情况;
(九)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十)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十一)其他需理事长工作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理事长工作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组成。理事长工作会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参会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副秘书长可列席理事长工作会。
第四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理事长工作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理事长审阅、签名后生效。
第五节 办事机构及其负责人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秘书长1名。
(一)秘书长的聘任
1.拟聘担任本届秘书长者,须是本届已当选的常务理事。
2.由理事长提出拟聘担任本届秘书长人选,经理事长工作会议审核通过后,由理事长聘任、颁发聘书,对理事长负责。
(二)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理事长交办的工作,执行理事长工作会议决议。
2.组织编制本会年度工作计划草案、财务预算与决算报告,提交理事长工作会议审议。
3.组织实施已批准的年度工作计划。
4.领导副秘书长开展日常工作。
5.协调、指导本会各分支机构、直属工作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6.代表本会对外联系,处理相关日常事务。
7.负责本会日常运行管理,领导本会办事机构(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签署一般性文件。
8.制定本会办事机构(秘书处)、实体机构的工作岗位及相应工作职责等内部管理制度,拟定专职工作人员聘用条件与薪酬待遇,负责招聘各工作岗位专职工作人员,提出经初步考核后拟录用的各工作岗位专职工作人员名单,报理事长批准后,方可录用入职。
9.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四条 负责本会日常运行管理的秘书处为本会实体性办事机构,施行职业化管理。
(一)秘书处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专职工作人员若干。
(二)秘书处日常工作施行秘书长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三)秘书处工作岗位设置及相应工作职责、业绩考核办法、专职工作人员聘用条件与薪酬待遇等按理事长工作会议批准的管理细则施行。
第六节 监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六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理事长工作会议,并对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理事长工作会议决议的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参会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九条 本会监事会的选举办法、职责、权力、义务及工作方式由《河南省土木建筑学会监事会工作条例》予以规范。《河南省土木建筑学会监事会工作条例》由会员代表大会依据本会章程制定(修改)。
第七节 分支机构
第五十条 本会分支机构是依据本会章程及行业发展需求,结合会员专业结构、细分业务领域依规设立的内设专项工作机构,在本会统一授权下履职,紧扣“四服务”职责定位,依规开展学术交流、标准研制、行业培训、科学普及、科技评价、成果转化、行业决策咨询等公益性、专业类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各分支机构、工作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负责人选举办法、职责、权力、义务及工作方式由《河南省土木建筑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工作条例》予以规范。《河南省土木建筑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工作条例》由会员代表大会依据本会章程制定(修改)。
第八节 名誉职务及其他
第五十四条 曾任本会理事长或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或学术威望高、影响大的国内著名专家、学者,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聘请担任本会名誉理事长;曾担任本会副理事长或对本会有重大贡献的常务理事或学术威望高、影响大的国内著名专家、学者,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聘请担任本会顾问。
第五十五条 本会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 2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十六条 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工作会议按照《河南省土木建筑学会理事会工作条例》的规定开展工作。
第五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五十七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河南省土木建筑学会党委。
第五十八条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 本会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六十条 本会于每年5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第六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财产来源:
(一)会费按年度收取,分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理事单位会员、常务理事单位会员4档;
1.个人会员:每年60元/人;
2.单位会员:每年2000元/单位;
3.理事单位会员:每年4000元/单位;
4.常务理事单位会员:每年8000元/单位。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六十二条 本会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本会不得接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社会公德的捐赠。
第六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健全内控机制,规范使用票据,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本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会开立的银行账户,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六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五条 本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或更换主管财务领导前,都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十六条 本会全部资产及其增值均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六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六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七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一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会标志由组织标志与中文会名共同构成,图样如下。
标志主体元素,是两个相对放置的斗拱剪影图案共同组合成“中”字;会名字体,由《营造法式》中掇字组成;主色,为中国古建用大漆朱砂红。本会标志,显示鲜明的行业属性,体现深厚的文化内涵,突出深厚地域历史文化积淀,彰显本会秉初心赓续传统,担使命开创未来的立会宗旨。
第七十四条 每年5月最后一周的周六为“河南省土木建筑学会会员日”,旨在结合当年“全国科技工作者日”(每年5月30日)活动主题与各项中心工作,同步开展相应活动,以实现为会员服务的宗旨和职责。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经本会第九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河南省土木建筑学会是由全省土木建筑领域科技工作者及有关单位自愿结成的、经省民政厅批准、登记成立的全省性、公益性、专业性和非营利性的科技类学术性社会团体,拥有独立法人资格;主管单位为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接受省民政厅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中国建筑学会、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指导。
联系人:张苗子
联系电话:0371-63934798
QQ:2078961585
邮箱:2078961585@qq.com
联系地址:郑州市黄河路96号